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91财保114号
申请人:江西俊东节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一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563845728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12月8日生,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申请人:江西华南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89号锦绣新天地16#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S37XBCD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丽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大道北侧华坚北路西侧国际企业中心B13#5A层1#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86586466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俊东节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华南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西丽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俊东节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华南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西丽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19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或扣押。申请人江西俊东节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西华南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西丽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价值合计人民币619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