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91民初3311号
原告:江西鼎匠标识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5F02E63,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村二期B9栋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节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5638457282,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一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西鼎匠标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节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西鼎匠标识实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节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鼎匠标识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58元,减半收取计3179元,由原告江西鼎匠标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