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俊东节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鼎匠标识实业有限公司与江某某节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91民初3311号 原告:江西鼎匠标识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5F02E63,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村二期B9栋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节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5638457282,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一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西鼎匠标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节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西鼎匠标识实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节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鼎匠标识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58元,减半收取计3179元,由原告江西鼎匠标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