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俊东节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江某某节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91财保114号之二 申请人:江***节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一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563845728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12月8日生,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申请人:江西华南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大道89号锦绣新天地16#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S37XBCD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大道北侧华坚北路西侧国际企业中心B13#5A层1#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86586466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节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华南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节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要求对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全的账户予以解除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账号:28×××53)的存款全部予以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