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俊东节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江某某节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西华南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91民初2969号 原告:江***节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一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563845728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3年12月8日生,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江西华南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大道89号锦绣新天地16#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S37XBCD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丽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大道北侧华坚北路西侧国际企业中心B13#5A层1#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86586466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江***节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华南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西丽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节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节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节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华南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西丽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4025元,原告江***节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