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超众装饰标牌有限公司

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信合众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超众装饰标牌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9398号
原告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ChristaindePastre,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煜东,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文迪,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信合众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振平,职务不详。
被告常州市超众装饰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洪平,职务不详。
被告常州市奥士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时伟文,职务不详。
被告朱振平,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
被告张洪平,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
被告时伟文,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信合众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超众装饰标牌有限公司、常州市奥士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朱振平、张洪平、时伟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372.30元(原告已预缴),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86.15元,由原告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腾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妍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