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5民终2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辽市孝庄园文化旅游区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乌力吉白尔。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管理处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超众装饰标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洪平。
上诉人通辽市孝庄园文化旅游区管理处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超众装饰标牌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2019)内0521民初6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通辽市孝庄园文化旅游区管理处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上诉人常州市超众装饰标牌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通辽市孝庄园文化旅游区管理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辽市孝庄园文化旅游区管理处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通辽市孝庄园文化旅游区管理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永胜
审判员 王琳琳
审判员 白云飞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肖志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