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执2661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超众装饰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7803984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经开路6号1幢1-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9052643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超众装饰标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5民初402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等费用747000元及逾期的利息,本院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现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邓 爽
审 判 员 屈 刚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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