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赣0923行初78号
原告:***,男,汉族,高安市人。
委托代理人:**,高安市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宜春市公路管理局高安分局。住所地:高安市高安大道13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宜春市公路管理局高安分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