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公路管理局高安分局

某某与宜春市公路管理局高安分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赣0923行初79号
原告:***,男,汉族,住高安市。
委托代理人:**,高安市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春市公路管理局高安分局,住所地:高安市高安大道13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不服被告宜春市公路管理局高安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宜春市公路管理局高安分局协商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朱潜
审判员:***
审判员:*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尚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