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公路管理局高安分局

某某、宜春市公路管理局高安分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983执1752号
申请执行人郜建x,男,汉族,住本市,
被执行人宜春市公路管理局高安分局,住所地:高安市高安大道688号,组织机构代码49212800-X。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郜建x和与被执行人宜春市公路管理局高安分局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赣0983民初316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该案就此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赣0983民初3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丁斌
审判员朱建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