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公路管理局宜丰分局

戴启发;鲁贤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924执292号
申请执行人:戴启发,男,196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
被执行人:鲁贤才,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
被执行人:宜春市公路管理局宜丰分局,住所地:宜丰县东门路96号,组织机构代码:49216297-3。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启发与被执行人鲁贤才、***、宜春市公路管理局宜丰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2.732269万元。被执行人宜春市公路管理局宜丰分局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鲁贤才、****履行,长期在外,难以联系。本院经过查询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房产暂不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9民终371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或提供其它有效财产线索,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