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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宏发经编织造有限公司、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12889号 申请人:吴江市宏发经编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平望镇梅堰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65790553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路5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553961418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臻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人民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MA3915QA7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东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日街34号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61104560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岛鑫鼎广厦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闽江四路1号四号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UD3K57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吴江市宏发经编织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臻安建设有限公司、东洲建设有限公司、青岛鑫鼎广厦劳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吴江市宏发经编织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各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628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江市宏发经编织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臻安建设有限公司、东洲建设有限公司、青岛鑫鼎广厦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62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坤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