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9037号
申请人:***,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被申请人:***,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
被申请人:东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日街34号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61104560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东洲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东洲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