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0788号
原告:**濮,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鑫鼎广厦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闽江四路1号四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被告:东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日街34号1-6-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路57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濮与被告青岛鑫鼎广厦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东洲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濮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濮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 源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