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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2010号之一 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二路450号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RDTL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路5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55396141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臻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人民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MA3915QA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东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日街34号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6110456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岛鑫鼎广厦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闽江四路1号四号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UD3K5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合肥恒融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西浅水湾e墅时代花园D6幢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BYM5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帅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E6N7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阴聚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果园路9号2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YPJBQO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山雨冶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沿钱公路560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WUK5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岛**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石灰窑村南204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R4ML8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江西臻安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东洲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鑫鼎广厦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合肥恒融晨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帅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江阴聚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金属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山雨冶金物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江西臻安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东洲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鑫鼎广厦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合肥恒融晨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帅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江阴聚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金属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山雨冶金物资有限公司390000元财产,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西臻安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东洲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鑫鼎广厦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合肥恒融晨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帅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江阴聚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金属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山雨冶金物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