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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9728号 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二路450号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RDTL2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路57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江西臻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人民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东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日街34号1-6-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鑫鼎广厦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闽江四路1号四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岛兴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380号4号楼办公406。 法定代表人:张淑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江阴聚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果园路9号211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创正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云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无锡德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果园路9号21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臻安建设有限公司、东洲建设有限公司、青岛鑫鼎广厦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兴沃建材有限公司、江阴聚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创正物资有限公司、无锡德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于喆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