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02民初12004号
申请人:济南安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西路868号山东设计创意产业园北区1号楼3-912室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PBTFR07。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华贯路5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553961418X。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臻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人民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MA3915QA7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昱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塘沽路309号14C室136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MA1G577M4Q。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日街34号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611045608。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鑫鼎广厦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闽江四路1号四号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UD3K578。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济南安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臻安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昱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洲建设有限公司、青岛鑫鼎广厦劳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安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青岛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臻安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昱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洲建设有限公司、青岛鑫鼎广厦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安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臻安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昱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洲建设有限公司、青岛鑫鼎广厦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