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伊民初字第6094号
原告伊金霍洛旗九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伊金霍洛旗九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部部长。
被告***。
原告伊金霍洛旗九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交纳2014至2015年度的供暖费共计3641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伊金霍洛旗九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金霍洛旗九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法条链接: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