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伊金***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627执5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伊金***九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69287789X3,住所伊旗阿镇。
法定代表人王昆,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博奥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690090380P,住所伊旗阿镇商贸城3号楼2层底商12号。
法定代表人,王**。
本院在执行伊金***九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博奥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博奥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现因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博奥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支行开设的账户1500********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博奥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7800********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慧
审判员 乌云花拉审判员郭浩然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执行员 杨 晓 岗
书记员 苗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