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7民初2798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伊金***九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69287789X3,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阿勒腾席热镇。
法定代表人:王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阿娜,内蒙古伊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峰,系伊金***九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伊金***九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为2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旭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