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九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伊金某某九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伊金某某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伊金***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7民初2483号
原告:伊金***九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69287789X3,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阿勒腾席热镇。
法定代表人:王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北京市盈科(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北京市盈科(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伊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MA0N9PER5J,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阿勒腾席热镇天隆家园13号楼2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曹显良。
原告伊金***九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伊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伊金***九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金***九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金***九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7元,减半收取为1398.5元,由原告伊金***九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慧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新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