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康能地温空调有限公司

山东康能地温空调有限公司、亳州市兴华妇幼保健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民初2431号
申请人:山东康能地温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柳行街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98684658R。
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亳州市兴华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汤王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1600790129158D。
法定代表人:卞立琴,院长。
申请人山东康能地温空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亳州市兴华妇幼保健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康能地温空调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亳州市兴华妇幼保健院银行存款927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山东康能地温空调有限公司冻结被申请人亳州市兴华妇幼保健院银行存款927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康能地温空调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建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