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民辖终2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兴华妇幼保健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1600790129158D,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汤王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卞立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康能地温空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98684658R,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柳行街17-2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
上诉人亳州市兴华妇幼保健院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康能地温空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811民初24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亳州市兴华妇幼保健院上诉称,一、本案属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二、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是通风与空调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中的机电工程,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三、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并作出裁定驳回山东康能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四、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则、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便利案件审理,节约司法资源。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山东康能地温空调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山东康能地温空调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及证据材料显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三份合同中的协议管辖约定均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无效。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山东康能地温空调有限公司据以提起诉讼的法律关系涉及三份合同,虽然三份合同的缔约主体相同,但每一合同的工程施工地与另外两合同的工程施工地各不相同,分别属于蒙城县、利辛县、亳州市谯城区三个不同县、区,产生纠纷后应由各自工程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因此,就案涉三份合同,应分别向各自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由各自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山东康能地温空调有限公司将三个不同的合同合并,向不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811民初2431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山东康能地温空调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537.00元,退还山东康能地温空调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进步
审判员 张养恩
审判员 胡召银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