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康能地温空调有限公司

山东康能地温空调有限公司、亳州市兴华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辖终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康能地温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柳行街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98684658R。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发华,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欣,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市兴华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汤王大道北段。组织机构代码79012915-8。

负责人:卞立琴,该院院长。

上诉人山东康能地温空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亳州市兴华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0)皖1602民初37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康能地温空调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该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对管辖法院的约定,属于合法有效的约定管辖。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先于原审法院受理此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和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的规定精神,本案应移送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亳州市兴华妇幼保健院未提出上诉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6月7日,山东康能地温空调有限公司与亳州市兴华妇幼保健院签订《地源热泵系统工程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山东康能地温空调有限公司承包亳州市兴华妇幼保健院的地源热泵中央空调加热水供应系统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机房主机设备完善及管道安装室外地埋管、机房设备、末端设备的安装及调试、机房内热水供应系统、新风系统,施工地点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施工方必须按照《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设计施工说明并按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并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或依法向双方人民法院起诉。”后发生纠纷,引发本案诉讼。所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有时二者合二为一,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所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双方于2015年6月7日签订的《地源热泵系统工程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所在地位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属原审法院辖区,作为案涉工程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的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案涉合同的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山东康能地温空调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裁决结果并无错误,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怀 峰

审判员 王肖红

审判员 周腊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长友

书记员卢方针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