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1171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23876735L。
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宁羽林彩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山博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68056469T。
法定代表人:翟云安,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康能地温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柳行街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98684658R。
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宁市晟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王因街道苏南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312628630C。
法定代表人:王万梅,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宁源龙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山博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3346537733。
法定代表人:陈成森,董事长。
被执行人:翟云安,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魏春玲,女,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刘伟,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王万梅,女,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被执行人:陈成森,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被执行人:翟云平,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羽林彩塑包装有限公司、山东康能地温空调有限公司、济宁市晟润实业有限公司、济宁源龙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翟云安、魏春玲、刘伟、王万梅、陈成森、翟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报告财产亦未履行还款义务。
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
1、银行存款:本院于2021年3月2日、6月5日,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济宁羽林彩塑包装有限公司、山东康能地温空调有限公司、济宁市晟润实业有限公司、济宁源龙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翟云安、魏春玲、刘伟、王万梅、陈成森、翟云平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济宁羽林彩塑包装有限公司、山东康能地温空调有限公司、济宁市晟润实业有限公司、济宁源龙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翟云安、魏春玲、刘伟、王万梅、陈成森、翟云平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
2、车辆: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翟云安、陈成森、翟云平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车牌号为鲁H×××××、鲁H×××××、鲁H×××××、鲁H×××××,本院已依法查控,但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
3、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到执行人济宁羽林彩塑包装有限公司、山东康能地温空调有限公司、济宁市晟润实业有限公司、济宁源龙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翟云安、魏春玲、刘伟、王万梅、陈成森、翟云平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济宁羽林彩塑包装有限公司、山东康能地温空调有限公司、济宁市晟润实业有限公司、济宁源龙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翟云安、魏春玲、刘伟、王万梅、陈成森、翟云平存有可供执行财产。
5、不动产:经调查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陈成森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将被执行人济宁羽林彩塑包装有限公司、山东康能地温空调有限公司、济宁市晟润实业有限公司、济宁源龙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翟云安、魏春玲、刘伟、王万梅、陈成森、翟云平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167022.12元,已实际执行到位标的0元。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玉林
审判员 宋 连
审判员 闫 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宁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