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6民终3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康能地温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柳行街**。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新,男,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市兴华妇幼保健院。住所。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汤王大道北段div>
法定代表人:卞立琴,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男,该院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登辉,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康能地温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康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亳州市兴华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亳州兴华保健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0)皖1602民初3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上诉人山东康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新、张卫东,被上诉人亳州兴华保健院的法定代表人卞立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刘洋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一次开庭后,亳州兴华保健院撤销了对刘洋的授权,第二次开庭,上诉人山东康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新、张卫东,被上诉人亳州兴华保健院的法定代表人卞立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曹登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康能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亳州兴华保健院的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亳州兴华保健院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所作判决为错误判决。一、一审法院认定山东康能公司未按照亳州兴华保健院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改变施工图纸未得到亳州兴华保健院认可,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亳州兴华保健院提交的设计图纸为原设计图纸,并非是实际施工图纸,而且原设计图纸采用的是空气源风冷热泵空调系统,并非是实际施工采用的地源热泵中央空调系统,而空气源风冷热泵空调系统与地源热泵中央空调系统是两种不同的换热方式,空气源风冷热泵空调系统是利用室外空气换热,主机安装在主楼房顶,而地源热泵中央空调系统是利用土壤换热,在室外地下打多眼地埋管换热井,主机设备机房安装在室内地下室。在对该项目初期做施工方案时,考虑到工程施工的主楼安装空间、标高及造价,经过当事人双方多次协商,亳州兴华保健院将原设计图纸中的主楼新风管道及裙楼外区的新风管道全部取消,后在施工过程中,应亳州兴华保健院要求,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合同,对部分房间及裙楼的内区增加了设计新风管道该工程已实际,并由山东康能公司重新出具新的施工图纸及报价,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一审法院按照并未使用作废的设计图纸认定案件事实错误。另外,一审法院审理时,山东康能公司提交了2013年12月26日山东康能公司与亳州兴华保健院单位技术负责人电子邮箱(403×××@qq.com)记录,山东康能公司已将其设计的关于蒙城、利辛妇女儿童医院中央空调末端风机盘管图纸及地埋管图纸、空调机房图纸明确交付给亳州兴华保健院,而且山东康能公司也提交了由亳州兴华保健院在施工过程中指派的专业人员现场监督所签署的多份《变更签证单》等文件,证实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需要修正的地方双方进行协商、确认,并由亳州兴华保健院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结合山东康能公司提交的两份情况说明,完全能够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证实该工程的具体施工是按照山东康能公司设计的图纸施工,该施工图纸业经亳州兴华保健院认可,亳州兴华保健院所提交的原设计图纸已经亳州兴华保健院设计的实际施工图纸所代替,恰恰相反,亳州兴华保健院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提供的设计图纸经山东康能公司认可,况且实际现场施工也与亳州兴华保健院的设计图纸不一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法院认定山东康能公司没有安装回风箱违反合同约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1、山东康能公司与亳州兴华保健院签订的为地源热泵中央空调系统工程合同,并且明确了安装项目,就施工中所用的设备名称及整个施工所需要的材料制作了工程量清单,相应的价格体现在报价文件中,而该材料清单及报价文件中并不包含回风箱的材料及报价,而且不包含该回风箱的安装项目,该安装项目、设备名称、材料清单、报价表等为双方所签订的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山东康能公司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具体施工,一审法院也已认定了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及安装项目和材料清单,却判决山东康能公司对合同中并不存在的回风箱安装项目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2、亳州兴华保健院提交的设计图纸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不一致,且该设计图纸已亳州兴华保健院的施工图纸所替代,不应作为判决的依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判决。亳州兴华保健院提交的设计图纸其所需要安装的设备是空气源热泵,而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地源热泵中央空调系统工程,根据合同第五条工程施工和质量要求:1、机组釆用螺杆式地源热泵机组,占地面积小,维护、运行方便,制冷量、制热量应能满足建筑冷热负荷需要。合同第三条承包方式:(含设备价、随机配件和专用工具以及所需加固构件费用、包装运输费应报出货物运至工程安装现场的一切费用、货物的安装调试费用、技术费用等)(明细:详见设计图纸和报价文件)。工程施工的前提,是先有设计图纸,依据设计图纸作出报价清单,签订施工合同,而设计图纸与施工合同具有一致性,因此,该合同中第三条承包方式中所约定的(详见设计图纸和报价文件),是依据的山东康能公司设计的施工图纸及报价文件,并签订了施工合同,因此合同内容已完全改变了亳州兴华保健院提交的设计图纸内容,进一步印证了一审法院按照亳州兴华保健院提交的设计图纸认定案件事实错误。3、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且在施工过程中亳州兴华保健院指派了项目负责人进行现场监督,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需要修正的地方进行协商、确认,而且亳州兴华保健院的项目负责人在签证报价单、联系单、现场签证单等材料中签证确认,其中包含在施工过程中变更图纸的认可签证,在施工过程中,亳州兴华保健院也从未对施工图纸以及山东康能公司的施工行为和过程提出任何质疑,进一步印证了山东康能公司的施工行为没有任何瑕疵。另外,亳州兴华保健院也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履行了付款义务,现仅剩5%质保金没有给付,且该工程也已交付使用长达六年之久,已经超过质保期,且运行良好,亳州兴华保健院已实际接收并认可该施工合同,一审法院判决错误。三、一审法院认定不安装回风箱装置影响空气洁净度,并影响空调效果、运营成本和节能效果,认定事实错误。风机盘管设备本身就包含带回风箱和不带回风箱类型,根据亳州兴华保健院施工楼层的现状以及工程施工的主楼安装空间、标高及造价,经亳州兴华保健院同意,具体由山东康能公司绘制施工图纸并按该图纸施工,施工图纸中釆用的是不带回风箱类型,而且在所签订的合同材料清单及报价单中均不包含回风箱的设备材料及价格。地源。地源热泵末端设备安装回风箱并不是必然的需要安装回风箱和不安装回风箱两种。蒙城、利辛妇女儿童医院地源热泵中央空调系统,末端风机盘管设计依据,是根据通风与空调工程设计图集>进行设计,并根据该种设计安装方式进行报价施工,该种设计方式是采用吊顶回风形式,该种方式能够节省该项目投资成本,减少了风机盘管前后送回风管道的投资。回风箱装置的安装与否,丝毫不影响空调效果,因为他们的风循环原理是一样的,风机盘管回风和利用吊顶空间回风不会改变风的循环原理,都不会与外界空气进行对接交换。亳州兴华保健院的吊顶比较低,空间比较窄,从理论上理解,即将吊顶的空间可视为风管,如果吊顶空间比较大,为迅速回风,有必要增加风管来增大回风效果,但安装与不安装风管风的循环原理都是一样的,风在风管内流动,与将吊顶空间视为风管进行流动,没有改变整个空调的风的循环和制冷工作原理。一审法院认定,如果空调末端系统不带回风箱、风机盘管回风是在整个屋顶与吊顶之间的封闭空间进行,长时间使用后,该封闭空间内会因气流紊乱且空气浑浊影响室内洁净度,属于主观臆断,而现实情况是空调运行良好,没有任何不利影响,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另外,一审法院依据《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七条第三款第十五项中风机盘管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3机组及风管、回风箱或风口的连接,应严密、可靠。该条款适用的是带回风箱设备的安装要求,不适用不带回风箱设备的安装,适用法律错误。四、一审法院判决山东康能公司赔偿亳州兴华保健院重新安装回风箱的损失错误,且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判决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实际的施工已完全改变了亳州兴华保健院所提交的设计图纸的设计,且施工图纸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并不包含该回风箱的设计及材料报价,不属于山东康能公司的施工范围,重新安装回风箱属于新的工程施工项目,应对该项目从新进行施工设计及安装,另行计算该部分设备材料费用,其不属于损失赔偿的范围。其次,山东康能公司的施工工程已经竣工,且已实际交付使用,设备运行没有任何瑕疵,完全迗到了亳州兴华保健院要求的夏天制冷、冬天采暖问题,同时还可以提供生活热水,完全符合亳州兴华保健院的要求,且工程已经交付使用长迗六年之久,工程款项已经支付95%,仅剩5%的质保金没有支付,亳州兴华保健院对此没有产生任何的损失,一审法院将没有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的工程项目要求山东康能公司承担工程施工费用,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再则,一审法院对于回风箱工程价款的认定是根据案外人第三方的询价,仅是安装回风箱装置所需施工费用,并不是亳州兴华保健院的损失数额,一审法院认定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山东康能公司的诉讼请求。
亳州兴华保健院答辩称,山东康能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导致亳州兴华保健院需重新安装回风箱,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山东康能公司承担。首先,双方签订的三份合同第五条#四款均约定末端系统的安装施工均严格按设计图纸中施工说明的要求进行施工。我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是包含回风箱设计的,山东康能公司称其施工是按照其自己的图纸进行施工的,但其所依据的施工图纸并未得到我方认可。山东康能公司作为专门从事中央空调机组及末端设备安装、中央空调末端设备销售、安装、维修、保养等业务的专业公司,其在改变我方施工图纸中的回风箱设计时,理应告知我方安装回风箱与否在空调使用中的效能有何区别。案涉合同及其所附的各部分报价中山东康能公司均未明确向我方说明不装空调回风箱对空调使用过程中的效能会是否产生影响。其次,空调末端系统是否安装回风箱装置,除了影响空调效果、运营成本和节能效果外,还会对空气质量产生重要影响,如果空调末端系统不带回风箱,风机盘管回风是在整个屋顶与吊顶之间的封闭空间进行,长时间使用后,该封闭空间内会因气流紊乱且空气浑浊影响室内洁净度,而医院特别是服务对象主要为妇女儿童的专科医院对室内环境质量的要求尤为严格。山东康能公司作为中央空调的专业安装公司,其理应尽到审慎施工和明确告知的义务,但山东康能公司从未告知其施工不安装回风箱。另外,《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七条第三款第十五项中风机盘管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3机组与风管、回风箱或风口的连接,应严密、可靠。因此,山东康能公司所实施的施工行为不符合双方合同严格按图纸施工的约定,且山东康能公司明确拒绝按照合同及设计图纸的要求补充安装三个项目的空调回风箱,导致我方需要为此重新安装回风箱,由此产生的损失应当由山东康能公司承担。关于山东康能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我方认为诉讼时效并未经过,且山东康能公司在一审中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故在二审中不应予以理涉。综上,亳州兴华保健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山东康能公司上诉理由于法无据,请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亳州兴华保健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山东康能公司按照合同设计图纸要求完成空调新风、回风系统;2、山东康能公司赔偿亳州兴华保健院损失,具体以鉴定结果为准,总价值为120万元;3、本案受理费用由山东康能公司承担。亳州兴华保健院在庭审过程中,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山东康能公司按照合同及设计图纸的要求补充安装三个项目的空调回风箱,如山东康能公司拒绝履行该项义务,则赔偿亳州兴华保健院损失1015976.3元。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亳州兴华保健院系一家业务范围覆盖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等专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为卞立琴。山东康能公司系一家经营范围包括中央空调机组设计、生产、销售、安装、中央空调机组及末端设备安装等的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2月20日,亳州兴华保健院与山东康能公司分别签订了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妇女儿童医院综合楼地源热泵中央空调系统工程《地源热泵系统工程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及安徽省亳州市兴华医院地源热泵中央空调系统工程《地源热泵系统工程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以上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中明确地源热泵地温中央空调采用4台/3台机组,末端采用风机盘管的形式。二、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机动主机设备及管道安装室外地埋管、机房设备、末端设备的安装及调试,机房内热水供应系统。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含设备价、随机配件和专用工具以及所需加固构件费用、包装运输费应报出货物运至工程安装现场的一切费用、货物的安装调试费用、技术费用等)(明细:详见设计图纸和报价文件)。四、工期约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4年4月15日,地埋,地埋管和末端系统施工完毕14年5月15日,机房安装完毕具备调试条件。五、工程施工和质量要求:4、末端系统的设置:O末端系统的安装施工严格按设计图纸中施工说明的要求进行施工。O风机盘管、风机的数量及冷热量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的技术参数配置。六、合同总价:大写:肆佰贰拾壹万叁仟零陆拾捌元玖角贰分(含4.83%税)[利辛:贰佰捌拾捌万陆仟玖佰肆拾点贰角叁分整]。七、付款方式:每完成一个单项付至该单项材料表总额的80%(让利同比例下调后的价格),其中:材料及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开始,付至该单项合同额的80%的70%;单项工程施工完,再付该单项合同额的80%的30%。全部工程完工后调试验收合格后,再付合同总额的15%。留5%的质保金,质保期五年,质保金自质保期开始之日起开始每年付1%,分五年在单位年期限末付清。注:甲方支付相应工程款,如甲方同意乙方不提供税务票据,甲方按照先合同总价扣除相应税款。八、甲方责任和义务:1、为乙方的安装、调试提供工作所需的水、电提供协调工作。甲方提供一名协调人员(姓名:李晶晶,联系电话:139××××8941)负责协调工作。十二、合同争议:2、甲乙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合同的各项约定条款,违约金(重大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支付守约方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合同总额的3%,并赔偿由于违约造成的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合同同时附有蒙城/利辛地源热泵中央空调加热水供应工程总造价、机房报价、热水机房报价、手术部机房报价、末端报价、室外钻井及换热安装报价、主机配置一览表及设备材料厂家。后亳州兴华保健院与山东康能公司分别就利辛花型医院1-3层新风工程和地下室通风系统、蒙城妇女儿童医院1-3层新风工程和地下室通风系统工程、利辛兴华医院6层新生儿病区新风工程签订《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同时附有新风工程预算总造价、1-3层新风工程报价、地下、地下室系统工程报价及**新风工程报价利辛兴华医院)。2015年6月7日,亳州兴华保健院、山东康能公司就安徽省亳州市兴华医院地源热泵中央空调系统工程签订《地源热泵系统工程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中明确地源热泵地温中央空调采用3台机组,末端采用风机盘管的形式。二、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机房主机设备完善及管道安装室外地埋管、机房设备(变更部分)、末端设备的安装及调试、机房内热水供应系统、新风系统。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含设备价、随机配件和专用工具以及所需加固构件费用、包装运输费应报出货物运至工程安装现场的一切费用、货物的安装调试费用、技术费用等)(明细:详见设计图纸和报价文件)。四、工期约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五、工程施工和质量要求:4、末端系统的设置:O末端系统的安装施工严格按设计图纸中施工说明的要求进行施工。O风机盘管、风机的数量及冷热量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的技术参数配置。六、合同总价:1、按预算总价(大写:贰佰肆拾肆万肆仟零伍拾肆圆整;小写:2444054.00元)下调15%(大写:贰佰零柒万柒仟肆佰肆拾陆圆整;小写:2077446.00元)为最终价格。(签证部分另行同等计算)详见预算(附件)(不含税)。2、拆除部分费用另行协商。七、付款方式:每完成一个单项付至该单项材料表总额的80%(让利同比例下调后的价格),其中:材料及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开始,付至该单项合同额的80%的70%;单项工程施工完,再付该单项合同额的80%的30%。全部工程完工后调试验收合格后,再付合同总额的15%。留5%的质保金,质保期五年,质保金自质保期开始之日起开始每年付1%,分五年在单位年期限末付清。注:甲方支付相应工程款,甲方同意乙方不提供税务票据,乙方合理安排相应的指定账户,甲方不提供任何税款。八、甲方责任和义务:1、为乙方的安装、调试提供工作所需的水、电提供协调工作。甲方提供一名协调人员(姓名:钱中林,联系电话:138××××8865)负责协调工作。十二、合同争议:2、甲乙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合同的各项约定条款,违约金(重大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支付守约方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合同总额的3%,并赔偿由于违约造成的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合同同时附有亳州地源热泵中央空调末端部分报价、风冷热泵、通风部分报价、多联机部分报价、室外钻井及换热器安装报价、工程报价表。自2014年1月8日至2016年2月4日,亳州兴华保健院就蒙城兴华医院、利辛兴华医院、亳州兴华医院地源热泵中央空调系统工程分别向山东康能公司支付工程款4249839.2元、2931243.3元、2252304.2元,另于2016年年底付款200000元。另查明,亳州兴华保健院就亳州兴华医院空调回风箱安装工程、蒙城妇女儿童医院空调回风箱安装工程、利辛兴华医院空调回风箱安装工程委托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造价评估。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分别制作出亳州兴华医院空调回风箱安装工程工程造价书、蒙城妇女儿童医院空调回风箱安装工程工程造价书、利辛兴华医院空调回风箱安装工程工程造价书,其中,亳州兴华医院空调回风箱安装工程造价331556.02元、蒙城妇女儿童医院空调回风箱安装工程造价356273.58元、利辛兴华医院空调回风箱安装工程造价328146.70元,以上三处工程造价合计1015976.3元。亳州兴华保健院于2020年4月20日向一审法院提出司法鉴定(评估)申请,申请对涉案工程补装空调回风箱所产生的费用及涉案工程为安装空调新风、回风系统给其造成的能源损耗(含电费)与空气净化处理费用进行评估。庭审期间,亳州兴华保健院撤回其提交的鉴定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亳州兴华保健院作为亳州兴华保健院,主体是否适格;二、山东康能公司所实施的施工行为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关于亳州兴华保健院作为亳州兴华保健院,主体是否适格问题。山东康能公司以“本案亳州兴华保健院系经民政局批准设立的民办非企业(个体),而非经工商部门登记确认的公司法人。亳州兴华保健院在诉状中未注明经营者信息,属于诉讼主体不正确,应当予以驳回起诉。”作为抗辩事由。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反映的是确立诉讼前提的价值追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起诉状载明事项的规定,反映服务诉讼的价值追求。主体之外的事项罗列不明或不全,不产生主体不适格的问题。涉及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诉讼,列字号为当事人,未加注经营者信息的,经营者信息字号依然表述,山东康能公司以此作为抗辩事由属于人为将字号与经营者割裂成两个不同的主体。事实上,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未列经营者基本信息的,系漏列,仅属于起诉状记名不详,不能以主体不适格而予以驳回起诉。关于山东康能公司所实施的施工行为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首先,亳州兴华保健院、山东康能公司签订的三份合同第五条第四款均约定末端系统的安装施工均严格按设计图纸中施工说明进行施工。亳州兴华保健院所提供的设计图纸是包含回风箱设计的,庭审中虽然山东康能公司以其施工是按照山东康能公司方图纸而非按照亳州兴华保健院方图纸进行施工的,但山东康能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依据的施工图纸得到亳州兴华保健院认可。山东康能公司作为专门从事中央空调机组及末端设备安装、中央空调末端设备销售、安装、维修、保养等业务的专业公司,其在改变亳州兴华保健院施工图纸中的回风箱设计时,理应告知亳州兴华保健院安装回风箱与否在空调使用中的效能有何区别。亳州兴华保健院虽然对山东康能公司所提供的包含报价文件在内地源热泵系统工程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该合同及其所附的各部分报价中山东康能公司均未明确向亳州兴华保健院说明不装空调回风箱对空调使用过程中的效能会是否产生影响。其次,空调末端系统是否安装回风箱装置,除了影响空调效果、运营成本和节能效果外,还会对空气质量产生重要影响,如果空调末端系统不带回风箱,风机盘管回风是在整个屋顶与吊顶之间的封闭空间进行,长时间使用后,该封闭空间内会因气流紊乱且空气浑浊影响室内洁净度,而医院特别是服务对象主要为妇女儿童的专科医院对室内环境质量的要求尤为严格。虽然风机盘管设备本身就包含带回风箱和不带回风箱类型,但山东康能公司作为中央空调的专业安装公司,其理应根据山东康能公司的特殊需求尽到审慎施工和明确告知的义务,但本案山东康能公司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本案中山东康能公司未就空调末端系统不安装回风箱装置告知亳州兴华保健院,达成的补充协议中亦未就不安装图纸中设计的回风箱取得亳州兴华保健院认可,故应按照《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七条第三款第十五项中风机盘管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3机组与风管、回风箱或风口的连接,应严密、可靠。故,一审法院认为山东康能公司所实施的施工行为不符合双方合同严格按图纸施工的约定。因山东康能公司所实施的施工行为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导致亳州兴华保健院需要为此重新安装回风箱。因亳州兴华保健院所提供的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三份空调回风箱安装工程的合计造价为1015976.3元。庭审中,亳州兴华保健院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山东康能公司按照合同及设计图纸的要求补充安装三个项目的空调回风箱,如山东康能公司拒绝履行该项义务,则赔偿亳州兴华保健院损失1015976.3元,庭审中山东康能公司明确拒绝履行亳州兴华保健院的该请求,故对亳州兴华保健院要求山东康能公司赔偿亳州兴华保健院损失1015976.3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亳州兴华保健院要求山东康能公司赔偿亳州兴华保健院损失,具体以鉴定结果为准,总价值为120万元,因庭审期间亳州兴华保健院撤回其提交的鉴定申请,故,对亳州兴华保健院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山东康能地温空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亳州市兴华妇幼保健院安装三个合同项目中的空调回风箱损失1015976.3元。二、驳回亳州市兴华妇幼保健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26元,减半收取12263元,由亳州市兴华妇幼保健院负担5291元,山东康能地温空调有限公司负担6972元。
二审中,第一次开庭,山东康能公司举证了2013年I2月26日电子邮箱(403×××@qq.com)记录4份,用于证明山东康能公司将其涉及的蒙城、利辛两工程的中央空调末端风机盘管图纸及地埋管图纸、空调机房图纸等明确交付给亳州兴华保健院,亳州兴华保健院对山东康能公司涉及的施工图纸予以认可,山东康能公司按照该设计图纸施工的事实。第二次开庭,山东康能公司举证了两份通用图集,用于证明吊顶回风属于国家和华北地区设计院和专家组的施工意见。亳州兴华保健院举证了《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50365-2005)及《关于暖通专业图纸相关问题技术咨询回复》并申请了专家证人张某出庭作证,用于证明案涉工程依据的相关规范已经做出明确规定,不应当采用吊顶回风系统,该系统不利于节能且会增加其他费用,也会造成卫生安全等问题。技术规范属于国家标准,在层级效力方面高于地方标准,同时对于该国标明确表明是应当采用的方式,设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一旦违反该国家标准,足以证明施工方进行的施工不符合国家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经审查,山东康能公司举证的电子邮箱记录无法核实收件人身份,且仅有发送内容未有回复,无法证明亳州兴华保健院知晓该图纸并认可,本院不予认定,两份通用图集系打印件,无法核实真实性且与国家标准相矛盾,亦不予认定。亳州兴华保健院举证的《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50365-2005)、《关于暖通专业图纸相关问题技术咨询回复》及专家证人张某的出庭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及对证据的认定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空调系统的设计和施工是否应采用风管连接;2.一审判令山东康能公司赔偿亳州兴华保健院损失1015976.3元是否正确;3.山东康能公司关于本案已经超出诉讼时效的上诉意见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焦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附录C.0.9明确规定了医院内不应通过吊顶回风。如采用吊顶回风系统不节能,不卫生,不符合院感要求。山东康能公司是案涉工程的设计方和施工方,作为专业的空调安装公司,其应当知晓为亳州兴华保健院设计并安装空调应符合国家标准,其认可安装的系吊顶回风系统,而该系统已被上述国家规范明确认定为不符合院感要求的安装,故案涉空调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应当采用风管连接。
关于焦点2,山东康能公司安装的空调不符合国家标准已如上述,经审理,山东康能公司明确表示拒绝补充安装案涉三个项目的空调回风箱,致使亳州兴华保健院对案涉工程进行改造需要支出成本,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三份空调回风箱安装工程的合计造价为1015976.3元,故一审法院据此判令山东康能公司赔偿亳州兴华保健院1015976.3元并无不妥。
关于焦点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本案一审中,山东康能公司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故其二审提出诉讼时效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山东康能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526元,由山东康能地温空调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贝贝
审判员 马 超
审判员 周甜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郭肖冰
书记员张宇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