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2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建设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路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康能地温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柳行街17-2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羽林彩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山博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翟云安,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世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山博路。
法定代表人:陈廷福,总经理。
被执行人:翟云安,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被执行人:刘伟,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被执行人:陈廷福,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刘元立,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被执行人:刘元新,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被执行人:魏春玲,女,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申请执行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康能地温空调有限公司、济宁羽林彩塑包装有限公司、济宁世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翟云安、刘伟、陈廷福、刘元立、刘元新、魏春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8)鲁0811民初12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4790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通过法院司法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邮寄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不能满足无存款信息。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1782.09元。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翟云安名下鲁H×××××车辆、被执行人***名下鲁H×××××车辆,因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查封。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互联网银行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不能满足本案执行标的。本院到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尚有剩余借款本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鲁0811民初12478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庆国
审判员 曾兆新
审判员 朱玉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