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746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建设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聂磊,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宁羽林彩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山博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翟云安,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源龙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山博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陈成森,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康能地温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柳行街17-2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元新,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被执行人:刘伟,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被执行人:刘元立,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翟云安,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被执行人:魏春玲,女,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被执行人:陈成森,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翟云平,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羽林彩塑包装有限公司、济宁源龙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康能地温空调有限公司、刘元新、刘伟、***、刘元立、翟云安、魏春玲、陈成森、翟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需要长期履行判决内容,申请执行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811执74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庆国
审判员 孙守虎
审判员 闫 飞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谭鲁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