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0103执恢210号
申请执行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
法定代表人:徐建国。
被执行人:***齐通安达交通设施信息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市。
法定代表人:李瑞。
申请执行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通安达交通设施信息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3民终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齐通安达交通设施信息化工程有限公司存款等财产及收入3925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齐通安达交通设施信息化工程有限公司担本案执行费578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 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