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新0102执1149号
申请执行人沙依巴克区新北园春市场李梅祥煜蔬菜配送商行,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
经营者:***,该商行经营者。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通安达交通设施信息化工程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县兰湖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2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通安达交通设施信息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516820.85元(其中本金509327.57元,执行费7493.28元);
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通安达交通设施信息化工程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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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