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0103执12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景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和田二街**环宇小区****门面。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通安达交通设施信息化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市县兰湖路**拉泊考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乌鲁木齐景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通安达交通设施信息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民终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景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392466.06元,本案应收执行费5787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景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自愿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通安达交通设施信息化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通安达交通设施信息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本案案款共计392500元,案款直接支付至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景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若被执行人能够按期付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本案的全部迟延履行金。现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景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书面向我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0103执12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杰
审判员魏震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