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绿环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连绿环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武装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14执25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绿环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武装部。住所地:辽宁省建昌县。
法定代表人:关成义,该部部长。
本院执行的大连绿环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武装部合同纠纷一案,建昌县法院作出的(2015)建民初字第0110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2016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向建昌县法院申请执行。2018年9月20日本院作出(2018)辽14执他104号执行裁定书,以长期未能执结为由,裁定由本院提级执行。2018年10月9日,本案立案执行。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达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3万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的义务。本案执行费35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款1项规定,裁定如下:
建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建民初字第011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审判长师庆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才跃东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