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中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佳木斯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佳木斯中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黑0803民初2854号
原告佳木斯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佳木斯中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佳木斯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佳木斯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文骁
法官助理李智媛 书记员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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