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中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佳木斯中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523执保1358号 申请人:***,男,1979年6月18日,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被申请人:佳木斯中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沿江社区滨江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彬,职务:总经理 本院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2)黑0523民初76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无被保全人证件号码,无法网络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黑0523民初76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