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523执保1358号
申请人:***,男,1979年6月18日,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被申请人:佳木斯中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沿江社区滨江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彬,职务:总经理
本院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2)黑0523民初76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无被保全人证件号码,无法网络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黑0523民初76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