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中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佳木斯中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03民初462号 原告:佳木斯中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沿江社区滨江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龙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妻子),女,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原告佳木斯中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佳木斯中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佳木斯中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佳木斯中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佳木斯中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