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804财保87号
申请人:***,男,197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佳木斯中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彬,总经理。
被申请人:刘学彬,公民身份号码X男,1966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佳木斯中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学彬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佳木斯中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银行佳木斯中心支行账号为X内存款230000元予以冻结。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佳木斯中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银行佳木斯中心支行账号为X内存款23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