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02民初3310号
原告:陕西金泰丰自动门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路4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64740Y。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4年12月11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人
被告:陕西盈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段56号C座6幢1106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5935204XM。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泰丰自动门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盈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1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金泰丰自动门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71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陕西金泰丰自动门装饰有限公司承担4635.5元。
审判员张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牛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