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民初7550号
原告:安徽省金坤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588号金地国际城1#公寓楼17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2986829F。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一灵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经济开发区平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396889191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金坤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一灵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告安徽一灵药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被告安徽一灵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审 判 员 张 平
二〇二二年十月一日
法官助理 **程
书 记 员 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