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7民初369号
原告:太原市杏花岭区盛达装饰行。
经营者:王丽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某,山西德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智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杏花岭区盛达装饰行与被告河北智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杏花岭区盛达装饰行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杏花岭区盛达装饰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杏花岭区盛达装饰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太某负担。
审判员 梁宏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欣
代书记员 程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