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智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智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江海区**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4民初1644号

原告:河北智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69号软件大厦C区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25998460。

法定代表人:王国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秋林,女,系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增凡,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江海区**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科苑东路2号2幢首层(自编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MA4WBCXH5J。

法定代表人:费远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靖,河北济民(白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磊,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智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江海区**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智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智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73元,由原告河北智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涛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曲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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