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执533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智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368号软件大厦C区610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欧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正莫镇正莫村。
法定代表人:张艳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河北智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欧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河北欧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4民初34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欧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740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辛毅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杨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