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智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河北智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9民初331号
原告:**,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某,山西德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智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河北智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毅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武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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