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民抗40号
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智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王国梁,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智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
负责人:武士方,总经理。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河北智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智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10003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京检民监[2020]1100000017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高文斌
审 判 员 张 然
审 判 员 韩君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栾贺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