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智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智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民抗40号

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智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王国梁,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智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

负责人:武士方,总经理。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河北智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智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10003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京检民监[2020]1100000017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高文斌
审  判  员   张 然
审  判  员   韩君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栾贺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