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2403民初931号
原告:**,住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敦化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省紫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美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住**省。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泰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省紫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1元,减半收取1845.5元,由**负担。
审判员高宝兴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