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03执保191号
申请人**与吉林省紫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3月9日作出执行保全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吉林省紫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89550元财产。
至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2021)吉2403执保191号申请人**与吉林省紫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现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