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艺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河南艺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30财保45号
申请人:***,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怀来县。
申请人:***,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怀来县。
被申请人:河南艺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东明路东、郑注路北绿都广场办公楼1单元8层804号。
法定代表人:姚露,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河南艺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怀来县林业和草原局的工程款1650000元。申请人***提供其名下位于北辛堡镇怀来县卧牛山旅游开发区(房产权证号:怀房权证冀私字第××号)的房屋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艺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怀来县林业和草原局的工程款1650000元,期限为从2020年6月15日至2021年6月14日;
二、查封***名下位于北辛堡镇怀来县卧牛山旅游开发区(房产权证号:怀房权证冀私字第××号)的房屋,期限为从2020年6月15日至2021年6月14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