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艺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艺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郑州凌志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2民初1595号
原告:河南艺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北顺城街49号1号楼2单元5层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7751275176。
法定代表人:姚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清河,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郑州凌志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青石河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403T0P42。
法定代表人:*灵芝。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879X。
负责人:***。
原告河南艺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郑州凌志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艺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艺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