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30财保4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怀来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怀来县。
被申请人:河南艺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东明路东、郑注路北绿都广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姚露,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艺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冀0730财保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被申请人河南艺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怀来县林业和草原局的工程款1650000元。申请人***提供其名下位于北辛堡镇怀来县房屋(房产权证号:怀房权证冀私字第××号)予以担保。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艺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达成和解协议,其要求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艺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怀来县林业和草原局的工程款165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名下位于北辛堡镇怀来县房屋(房产权证号:怀房权证冀私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祁丽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亚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