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123民初2330号
原告:罗田县三里畈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罗田县三里畈镇***村。
法定代表人:陈双平,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双平,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湖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义水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594239886C。
法定代表人:冯炳辉,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罗田县三里畈镇***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湖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罗田县三里畈镇***村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田县三里畈镇***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罗田县三里畈镇***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湖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550元,撤诉减半收取775元,由罗田县三里畈镇***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方澜林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丁传兵
书 记 员 熊应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