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巴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住所地青岛市市**香港中路****
被告:青岛金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镇华仙路ivid='3'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上列原被告间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九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