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5民初2170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原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西市水集街道青岛路**。
被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楼
被告: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民航路**
被告: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市**东海西路**/div>
被告: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滨海路**div>
被告:青岛即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黄河二路即发针织工业基地v>
被告:巴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住所地青岛市市**香港中路****v>
被告:巴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住所地青岛市市**香港中路****
被告:青岛金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镇华仙路ivid='3'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上列原被告间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九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